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学校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五、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七、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八、学校对每名在岗教职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
2.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本学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九、下列人员由学校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应当持证上岗。
十、学校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十一、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