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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1 阅读量:

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 原材料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 (一)直接供货商的营业 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 验检疫证明(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人)住所(居 住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我 校食堂之间每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 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  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证明 材料和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长期定点采 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 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 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 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 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 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 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 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 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 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 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 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 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 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八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单位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 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九条  对索取的证票要建立档案和进货查验台账可按供应商供货品 进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自该种食 购入之日不得少于 2 

第二十条  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随时索取 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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