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停止经营、召回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员应持续关注本单位购进的食品质量信息,知悉供货商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停止购进及使用并封存不安全食品,收集相关召回公告,配合供应商召回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对供餐食品进行感官检查,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供应,已经供应的立即启动召回措施,提醒就餐人员立即停止食用。
三、召回食品应统一处理,采取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召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