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凡患有伤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症治愈前,保证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开展从业人员每日岗前检查工作,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工作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于食品安全的活动。
5、对按规定聘请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6、食品安全培训以集中授课、自学、现场实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内容覆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等培训时长均要符合相关要求。
6、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以备查验。
二、员工培训考核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现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
员;
3、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度不得少于 40 小时, 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