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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3 阅读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章程是学校设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载体。中小学校依法制定和实施章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任务,对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升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中小学校加快章程建设,于2018年底前完成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凝聚各方智慧,加快建设符合法律法规、体现办学特色的章程,按时完成章程建设任务并依据章程自主办学。

二、把握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权威性原则。章程是学校最根本的规章制度。要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章程的规定。

(三)稳定性原则。写入章程的内容应是学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事项。章程要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对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应写入章程,上升为制度。

(四)特色性原则。要梳理办学历史,反映学校文脉,提炼文化精神,反映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色,避免千校一面

三、规范中小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章程既要讲求个性特色,又要具备共性条款。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网址,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学校发展历史,校训、校风、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

(二)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三)学校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等。要载明学校党组织的职责、校长的职责,载明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执行,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载明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要规定校内权力运行机制,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明确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学校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要明确党政联席会议、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要明确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四)教职工管理(含教职工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奖励处分等)、学生管理(含学生权利义务、入学及学籍管理、奖励处分等)的相关原则和制度,师生合法权益的校内保障和救济机制,以及师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等。

(五)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准则,以及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考核评价等。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要载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内容。

(六)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七)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学校理事会、家长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的地位作用、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

(八)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时,对章程进行修订的权限、程序与办法。

(九)学校章程解释权的归属与施行日期。

(十)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四、严格中小学校章程制定程序

(一)中小学校成立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高中阶段学校)、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二)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办学特色与发展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工、学生、家长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改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讨论。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大会对章程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审定。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不同意见的处理等,提交会议审定。

(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行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权力事项。

五、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时间和进度安排,抓紧部署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并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指导中小学校按要求制定或修订章程。要建立中小学校章程建设跟踪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并在区域内进行交流共享。请各设区市会同所辖县(市、区)统筹制定设区市工作方案,并20178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杨素平,联系电话:025-83335805

(二)各地要组织中小学校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全面清理并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层次清晰、内容规范的制度体系。对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没有依据的,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对章程有规定但尚未制定的,要抓紧制定。

(三)各地要督促中小学校提高章程执行力,真正发挥章程在学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在全校形成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程办事的局面。学校凡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都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校长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做好章程执行的监督工作。

民办中小学、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精神制定章程。

各地在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省教育厅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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